飞行器维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飞行器维修管理,确保飞行器安全运行,提高维修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维修单位资质

1. 飞行器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2.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

(2)具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人员资质;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培训、考核和评价制度。

三、维修人员管理

1.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取得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2. 维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维修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

(2)确保维修质量,不得擅自改变飞行器结构、性能和系统;

(3)不得泄露飞行器维修技术秘密;

(4)积极参加维修培训,提高维修技能。

四、维修作业管理

1.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维修作业流程、责任和权限。

2. 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维修手册、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

(2)对维修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维修质量;

(3)对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对维修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五、维修记录管理

1.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记录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2. 维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作业时间、地点、人员;

(2)维修作业项目、内容、方法;

(3)维修作业结果、检验数据;

(4)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六、维修质量控制

1.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质量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人员资质审查;

(2)维修设备、工具、材料的质量控制;

(3)维修作业过程质量控制;

(4)维修作业结果检验。

七、维修安全保卫

1.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安全保卫制度,确保维修安全。

2. 维修安全保卫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2)维修设备、工具、材料的安全管理;

(3)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4)维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八、监督检查

1. 民用航空局对飞行器维修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2. 维修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民用航空局依法予以处罚。

2. 因维修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飞行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