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中央空调使用寿命 家用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1.总则
1.0.1 为了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性、经济性、卫生环保。制定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扩建住宅及公共建筑,主要维修要求为家用电器,制冷量为7~80kW。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改造工程可参照本规范进行。
1.0.3 户式(商用)中央空调器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 l 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满足家用电器的维护要求。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为冷热源集中的空调型式。
2.0.2 空调送风系统
对空气进行冷却、加热、过滤等处理的送风和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室外气象参数
3.1.1计算空调器冬季室外温度,应采用历年日平均温度。平均温度。
3.1.2 计算冬季空调室外相对湿度,应采用近一年最冷月的平均相对湿度。
3.1.3 计算夏季空调室外干球温度,应采用不保证50小时的历年平均干球温度。
3.1.4 至计算夏季空调外的湿球温度,应采用不保证50小时的历年平均湿球温度。
3.1.5 计算夏季空调室外日平均温度,应采用最近五天的日平均温度。
3.1.6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为一年中最冷的三个月的月平均风速。
3.1.7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为一年中最热三个月的月平均风速。
3.1.8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以7月21日太阳赤纬角计算确定。
3.1.9 部分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按《室外气象参数》执行在“暖通空调气象数据采集”中。
3.2 室内空气质量
3.2.1 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温度18-22℃
p> p>
人经常活动范围内的风速不大于0.4m/s
无辅助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为5℃。
3.2.2 集中供暖设计时,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冬季计算的室内温度:
1、主要房间民用建筑宜采用16-20℃;
2、辅助用房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卫生间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疗室20℃
浴室、卫生间12℃
办公室16℃
3.2.3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要求:
温度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65%
人员经常活动区域风速不大于0.5m /s
3.2.4 空调系统新风量不应小于20m3/(h·人)。
3.2.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
3.2.6 通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至住宅主要房间的噪声级不应大于46dB(A)。
4. 空调
4. l 负荷计算
4.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估算并确定冷负荷指标;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简化计算法,分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防护结构的荷载项目可以根据经验指标进行估算和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空调房间或区域的每小时冷负荷计算。
4.1.2 小时冷负荷计算应按照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小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 l. 4、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的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和各空调房间或区域的每小时综合最大冷负荷确定。
4.1.5 对于间歇性使用空调的房间,选择空调终端时
4.1.6 对于可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引起的负荷。相邻房间不使用空调应考虑。
4.1.7 空调系统冬季制热负荷可参照夏季冷负荷值乘以经验系数确定。
4.2 系统设计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空调系统:
1、不同用途的房间次;
2、温度基础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差异较大且分别需要制冷和制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 当维护需要时房间内家用电器的温度较高,宜采用能独立控制各房间室内温度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家电维护要求较高、人员停留时间较长的场所,应采取措施保证新风量。
4.2.4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具有节能效果的变频或变容量控制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5 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当有房间需要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若需同时制冷和制热,建议选择具有热回收功能的空调系统,既可提供制冷,又可制热。同时制热;
2、同一空调系统的尺寸和制冷剂管道的最大长度。设备间的最大高度差、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考虑室内外设计温度和制冷剂管道长度。对室内、室外机的标称制冷、制热能力及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计算和修正;
4、空调系统中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道材料和管件应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要求来选择。系统自动控制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应由制造厂提供。
4.2.6 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温度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封闭式或开放式。冷却水塔;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将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塔分开。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昼夜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的内部余热等,通过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 有排风的空调系统、新风及排风系统应安装热回收装置。
4.2.8 空调水管道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应消除因水温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经过考虑的。
4.2.9 冷却塔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进、出水温度和循环水量应满足夏季空调室外机湿球温度计算条件下的冰箱要求;
2、采用旋转布水器的冷却塔应采取措施保证冷却的冷却水量塔在运行期间;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并应避免浮水和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p>
4、冷却塔应采用阻燃材料制成,并符合消防要求。
4.3 空气处理和分配
4.3。 l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过滤。
4.3.2 空调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备散热。
4.3.3 高层空间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 .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采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应布置在送风口同侧下方;采用双边送风时,两侧气流宜布置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上方。联系;横向平行射流应相互重叠;
3. 应尽量减少从非空调区域到空调区域的热传递。如有必要,可提供供气和排气奥斯特设备应安装在非空调区域。
4、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空调系统夏季送风温差不应大于10℃;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 空调房间的空气流通次数不应少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风面风速应根据风量、范围、送风方式、送风口型式、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等因素确定标准。
4.3.6 回风口不应设在喷气区域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方;采用侧面送风时,应在送风口的同一侧;有条件时可采用集中回风口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段风速不宜太大。
4.3.7 回风口表面吸气速度应按表4.3.7选择。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时
3.0-4.0
靠近人们经常停留的地方
1.5-2.0
用于走廊返回风时数
1.0-1.5
5.设备、管道及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设备的选择和布置管道材料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规定。
5.1.2 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规定。用于构建执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和上海市《民用建筑防烟排烟技术规定》。
5.2 设备及材料选用
< p> 5.2. l 应优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设备:1、使用对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使用环保型制冷剂;< /p>
3、能源效率高。
5.2.2 风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采用复合风管时,覆盖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部绝缘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 矩形空气的长边与短边之比风管不宜大于4:1。
5.2.4 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设备及管道布置
5.3.1 家用中央空调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使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进行挂墙安装。
5.3.2 安装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内的空调设备,其支撑板底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5.3.3室外空调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面向相邻门窗,其安装位置不应小于下列距离距相邻门窗:
< p>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为3m;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道宜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当凝结水盘位于机组负压区域时,必须在凝结水出口处安装疏水阀。
5.3.5 空调冷凝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 外墙空调冷凝水管道应有组织排放。
6 防腐保温
6.1 防腐
6.1.1 所有非电镀件必须除锈,然后涂防锈漆涂两遍。在绝缘部件的外表面刷第二层混合漆。
6.1.2 管道支吊架处必须采用浸沥青的防腐木垫。
6.2 保温
6.2.1 空调送风管、回风管、冷热水供回水管、制冷剂管、空调冷凝水管道、膨胀水箱、蓄热(冷)水箱、热交换器、电加热器等遭受冷或热损失或可能出现冷凝的设备,其材料和部件必须进行保温。
6.2.2 无闭孔绝热材料的外表面应设有空气阻隔层和保护层。
6.2.3 保温管道的支架在穿过墙壁或地板时应防止出现“冷桥”。
6.2.4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和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防凝露计算方法确定。
6.2.5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6.2.6 穿越防火墙时,变形缝两侧2m以内的风道及前0.8m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e、后风道式电加热器必须使用不燃材料。
6.2.7 制冷剂管道的保温应按照制造厂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6.2.8 水温7~65℃的冷热水管保温,保温层厚度不应小于表6.2.8
管径DN ≤20 25~32 40~50 70 80 100~125 150 ≧20
室内 27.5 30 32 35 35 38 38 41
室外 35 35 38 41 41 44 47 47
玻璃棉保温壳室内 30 30 40 40 45 45 45 50
室外 40 40 45 50 55 55 60 60
注:1.仅适用于江苏、上海夏热冬冷地区,管内水温7~65℃。
2、20℃时橡塑导热系数≤0.04(w /m.k),阻湿系数小于800
3、离心玻璃棉壳的导热系数at 20℃≤0.042(w/m.k),密度64kg/m3。
重新计算后,江苏的室外环境比上海好,计算出的保温厚度也比上海小,因此江苏可以适用上海标准。
7 监控
7.1 一般规定
7.1.1 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应为每户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自控内容应以技术比较为基础,力求简单、准确、可靠。
7.1.2 自动控制方式应以电动为主,手动功能为辅。
7.2 检测及信号显示
7.2.1 在便于观察的地方设置检测显示装置。
7.2.2 显示参数如下:
1、室内空气温度、室外空气温度。
2.送风和回风温度。
<3、独立计量空调系统能耗时的即时计量、累计计量和峰谷计量。4.返回水温。
5、风机、水泵、电暖器等设备展示。
7.2.3 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外空气温度:应远离场所受热源影响。 ,必须具有代表性。
2、回水温度应按制造商规定安装。
7.3 调节与控制
7.3.1 空调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用户的控制精度要求来选择。
7.3.2 空调集中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控内容:
1、设备标准art-up控制系统及联锁控制。
2.设备监控及故障保护。
3、参数设置及显示。
4.执行部件的控制。
7.3.3 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和用户管理水平,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系统监控内容的选择。
7.3.4 采用变水量系统时,宜采用二通阀和变频水泵。
7.3.5 冬季可能结冰地区的新风机空调机组,应采取水盘管防冻保护措施。
7.3.6 空调通风设备应采用独立的电源电路。
7.3.7 风道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风机应具有延时停机功能,并应设有无风断电保护。的风道电加热器应接地。
7.3.8 自动调节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二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
2、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
3、调节阀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应通过计算选择。
8、消声隔振
8.1.1 消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和《城市区域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 《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等相关规定。
8.1.2 抗振设计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规定。
8.1.3 在选择设备和设计系统时,应采取以下降噪措施:
1、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
2、风量和压力的选择首先要计算好,多余的量不宜太大。
3、风机宜采用直联传动方式。
4、风机出风口和回风口风道不应急转弯或变径。
5、弯头三通处应装导向板,尽量少装或不装调节阀。
6、当不能满足消声要求时,应安装消声设备。
8.1.4 风道内风速应按下表选择。 (见表4.3.5)
8.1.5 空调机房宜远离隔振、降噪要求较高的房间设置。当机房对房间产生影响时,隔音、振动消声、消声、吸声等措施。
8.1.6 消声器宜设在空调机房外。消声器后的风道不应再受高噪声污染,否则应采取隔声措施。
8.2 声衰减与隔声
8.2.1 空调设备的声功率级应以实际测量值为准。
8.2.2 选择消声器时,应根据系统所需噪声量、噪声频率特性、消声器的声学性能和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选用阻抗复合消声器。
8.2.3 消声器应布置在气流稳定的直管段上。如有必要,还可以安装在主管和支管上,以防止房间之间的串扰。
8.2.4 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隔音门窗。电脑室。
8.2.5 管道穿墙间隙必须用弹性材料密实填充。
8.2.6 风管连接处应避免突然膨胀或收缩。三通不应连接成 T 形。支管与主管的连接应与气流方向成45°。出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处应设置散流管。
8.3 隔振
8.3.1 风机、水泵、冷热源设备、空调末端装置、支吊架应考虑隔振减振措施的空气管道和水管。
8.3.2 当设备转速小于1500r/mm时,宜采用弹簧减震器。当设备转速大于1500r/mm时,应采用橡胶减震器或隔振垫。
8.3.3 选择隔振器时,应根据r 根据隔振器制造商的规定进行计算。隔振器与基础之间应加一层弹性隔振垫。
8.3.4 振动设备与系统连接的风管、水管宜采用软管连接。并注意防火。
8.3.5 管道支吊架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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